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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普通客车
在经过人行横道时
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
导致一人死亡

9月14日
海口公安交警
公布该起事故调查结果
肇事小型普通客车司机
当时驾驶速度达到108km/h
属超速行驶
且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因此,根据有关规定
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据调查,2022年05月13日10时25分许,当事人李某荣驾驶琼AD75***小型普通客车(时速:108km/h),沿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人行横道时,适遇当事人邓某波驾驶无号牌二轮自行车由北往南方向通过人行横道,导致琼AD75***小型普通客车与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邓某波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李某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十次事故九次快
超速行驶害人又害己!
海口公安交警温馨提示:驾车过程中应注意道路情况,不要超速行驶,控制好车速提前对路面情况进行预判做好制动准备。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