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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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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经申请人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史建国,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宝中路6号院6幢2单元1003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7908152436。

执行依据:(2020)陕0303民初3366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事项:提供史建国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控制,使本案债权(执行标的33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由所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金额,按照2%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或经由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

承办法官:李凡法官助理:李成龙

被执行人:刘少龙,男,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住陈仓区贾村镇龙尾村一组041号付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806233611。

被执行人:刘冬(曾用名:刘东),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南社村十组2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304173137。

刘少龙

刘东

执行依据:(2015)金民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事项:提供刘少龙、刘冬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控制,使本案债权(执行标的948275元及其迟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由所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金额,按照10%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经由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

承办法官:李凡法官助理:杨明楷

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白牙村600号4号北楼402,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40916183X。

执行依据:(2023)陕0303民初4465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事项:提供王强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控制,使本案债权(执行标的408964元及其迟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由所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金额,按照5%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经由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

承办法官:李凡法官助理:李成龙

被执行人:巩生军,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胜利塬37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8106260018。

被执行人:宝鸡生悦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胜利村五组0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JDAJ65。

法定代表人:巩生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依据:(2023)陕0303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事项:提供巩生军、宝鸡生悦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控制,使本案债权(执行标的41967元及其迟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由所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金额,按照10%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经由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

承办法官:李凡法官助理:鲁国宏

被执行人:李少波,男,汉族,1997年8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刘家梁39号,居民身份号码620402199708083413。

执行依据:(2023)陕0303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事项:提供李少波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控制,使本案债权(执行标的76116.75元及其迟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由所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金额,按照10%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或经由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

承办法官:李凡法官助理:鲁国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注:本悬赏公告,解释权归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